汇业评论 | 教育类移动应用(APP)的主要法律合规问题
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汇业法律观察 Author 黄春林、尹剑梅
文 | 黄春林 合伙人 尹剑梅 汇业律师事务所
近段时间以来,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开学的学校及线下培训机构,大多选择利用移动APP的方式在线开展教学/培训活动,该等APP主要是涉及学校教学与管理、学生学习与生活以及家校互动等方面的教育类移动应用(以下简称“教育APP”)。
教育APP可分为两类,第一类为非经营性的校内教育APP;第二类为市场化经营的校外教育APP。其中,校外教育APP尤其是开设学科类课程的校外教育APP,是近期监管执法的重点领域,主管部门先后发布了《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》、《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。
汇业律师事务所黄春林律师团队,结合最新立法、监管要求及业务实践,主要就校外教育APP主要法律合规问题,详细解读如下:
第一部分
近期有关在线教育的主要法律文件
第二部分
教育APP资质准入合规
考虑到校外教育APP业态较多,主要涉及增值电信业务、视听节目、直播服务、新闻出版等内容,相应的资质准入包括但不限于:
相关案例:2018年11月,“纳米盒”APP未经批准,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活动,在其经营的互联网站及APP内登载网络出版物供用户浏览、下载和使用,且部分网络出版物涉嫌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内容,被责令立即整改、并删除相关内容。
第三部分
教育APP个人信息保护合规
2019年以来,网信办、公安部、工信部、教育部等先后启动专项行动,严厉打击整治APP违法采集个人信息行为。教育APP提供者会收集和使用大量的个人信息,且部分信息涉及儿童个人信息、人脸信息等个人敏感信息,极易出现违法收集、使用个人信息的法律风险。
《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》明确了教育APP提供者数据合规要求,即要求教育APP提供者建立覆盖个人信息收集、储存、传输、使用等环节的数据保障机制,并按照“后台实名、前台自愿”的原则,对用户进行身份信息认证。教育APP提供者应依法合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,第三方APP采集个人信息的要与学校签订数据安全协议,严格限制采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。
关于教育APP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时的告知同意合规,应当参照《个人信息安全规范》、《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》、《个人信息告知同意指南(征求意见稿)》要求履行相应的合规义务,更多内容可阅读黄春林律师《<个人信息告知同意指南(征)>主要内容解读与适用》。
此外,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,应当取得监护人同意、授权。若收集14周岁以下儿童个人信息的,还需要遵循《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》的规定,更多内容可阅读黄春林律师《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落地:美好愿望与合规成本的平衡》。
相关案例:2020年1月8日,“云南招考”因存在私自收集个人信息,不给权限不让用问题,被工信部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。
第四部分
教育APP信息内容合规
如近期下架一系列网课事件体现的监管趋势,信息内容合规一直是中国互联网监管的重中之重,加之教育APP主要面对的是未成年的学生,教育APP提供者有着更为严格的内容审核义务,其不仅需审核自主提供的内容是否包含低俗色情、网络赌博、不良影响等违法有害信息,还需考量相关内容是否符合“党的教育方针,体现素质教育导向”。为此,教育APP应当制定信息内容审查、过滤、处置、汇报有关的制度,设立专门的岗位,编制内容审查指引和标准,确保相关内容不得含有包括但不限于:
(1) 攻击我国政治制度、法律制度的内容,比如篡改、娱乐化解读我国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中的特定名词称谓的;
(2) 分裂国家的内容,比如对涉及领土和历史事件的描写不符合国家定论的;
(3) 损害国家形象的内容,比如使用非法地图或不规范的地区称呼的;
(4) 损害革命领袖、英雄烈士形象的内容,比如不当使用及恶搞革命领袖、英雄烈士姓名、肖像的;
(5) 泄露国家秘密的内容,比如私自发布有关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个人工作与生活信息、党和国家领导人家庭成员信息的;
(6) 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,比如传播非省级以上新闻单位发布的灾难事故信息的;
(7) 损害外交、民族与地域团结的内容,比如将正常的安全保卫措施渲染成民族偏见与对立的;
(8) 违背国家宗教政策的内容,比如戏说和调侃宗教内容,以及各类恶意伤害民族宗教感情言论的;
(9) 传播恐怖主义的内容;
(10) 歪曲贬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内容,比如颠覆经典名著中重要人物人设的;
(11) 恶意中伤或损害人民军队、国安、警察、行政、司法等国家公务人员形象和共产党党员形象的内容;
(12) 宣扬封建迷信,违背科学精神的内容,比如借民间经典传说宣扬封建迷信思想的;
(13) 宣扬不良、消极颓废的人生观、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内容,比如宣传和宣扬丧文化、自杀游戏的;
(14) 渲染暴力血腥、展示丑恶行为和惊悚情景的内容;
(15) 展示淫秽色情,渲染庸俗低级趣味,宣扬不健康和非主流的婚恋观的内容,比如以隐晦、低俗的语言表达使人产生性行为和性器官联想的内容的;
(16) 侮辱、诽谤、贬损、恶搞他人的内容;
(17) 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内容,比如表现未成年人早恋的,以及抽烟酗酒、打架斗殴、滥用毒品等不良行为的;
(18) 违反国家语言文字管理规定的内容;
(19)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、社会道德规范的内容。
此外,大多数教育APP具有论坛、社区、留言、评论等功能,该等教育APP提供者应当建立信息审核制度,审核用户在其APP上发布的信息。具有直播功能的,还应对直播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,同时还应加强对评论、弹幕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管理。
在内容审核之外,教育APP提供者还需建立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,限制未成年人用户单次使用网络时长,并配合进行适龄提示管理。
相关案例:2019年1月至4月,在网信办会同教育部、全国扫黄打非办等有关部门开展的教育APP专项整治中,查实“作业狗”“口袋老师”“初中知识点大全”等20余款程序传播淫秽色情等违法违规信息,存在过度商业营销和娱乐化等不良行为,已被清理下架。
第五部分
教育APP广告合规
教育APP提供者其中一种获利方式是广告,而教育APP内广告泛滥一直困扰着广大师生和家长。
《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》对教育APP提供者明确提出“强制的不商业,商业不强制”要求,“强制的不商业”是指作为教学、管理工具要求统一使用的教育APP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费用,不得植入商业广告和游戏。“商业的不强制”是指推荐使用的教育APP遵循自愿原则,不得与教学管理行为绑定,不得以学分、成绩和评优挂钩。
此外,教育APP提供广告的,应当与其提供的服务相契合,譬如不能推送网络游戏或娱乐广告。在发布广告前,教育APP提供者还应当审查广告内容和形式,确保符合《广告法》及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》等规定,特别是《广告法》第24条关于教育、培训广告的禁止性内容,即不得对教育、培训效果作保证性承诺;不得宣称相关考试机构命题人参与教育、培训;不得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、证明。
相关案例:2019年10月31日,上海掌小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因利用学员形象为“掌门1对1”教学质量作推荐的广告内容以及“在线1对1全科辅导10个学生6个选掌门1对1”和“近70%市场份额,掌门1对1引领在线教育”等与事实不符的广告宣传内容,被处罚款二十万元。
综上,校外教育APP备案工作及专项治理行动正如火如荼的展开,各地也相应出台落地细则和指引,建议相关企业在被主管部门查处之前,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,依法合规办理相关备案和许可,建立APP全生命周期的个人信息合规体系,严格审查APP内容及广告合规,等等。
黄春林
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
黄春林律师,现为上海市律协互联网与信息技术专业委员会副主任,主要执业领域为网络与数据合规、高新技术及泛娱乐领域综合法律服务,常年为数十家境内外企业提供前瞻性法律服务解决方案,2019年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专著《网络与数据法律实务:法律适用及合规落地》,多次被LegalBand、知产力等评为中国顶级律师。
作者往期文章推荐: